门头沟区2018年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2018年本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提出以下方案。
本方案中农村地区村庄指在区域范围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隶属村委会建制,保留了村庄形态,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集点。
一、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目标。启动13个村约3600户整村取暖“煤改电”改造任务,其中,完成市政府下达的5个整村改造任务,结合村庄实际情况,推进其余8个村整村改造,对其他未进行“煤改清洁能源”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二)进度安排。6月30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相关设备、优质燃煤等的招标工作;9月15日前,完成“煤改电”所需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户内线路改造和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清洁能源取暖设备调试以及优质燃煤配送和节能高效炉具安装工作。
二、相关支持政策
继续执行2013年至2017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政策措施。现行主要政策如下:
(一)外部管网建设支持政策
电网及线路改造。10KV以下、住户电表(含)之前的电网扩容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住户户内线路(即住户电表至取暖设备)的改造费用由镇、村、户自筹解决。
(二)清洁取暖设备的支持政策
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蓄热式电暖器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按照2018年采暖设备指导价格,每户自付500元,其余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超出指导价格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对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区财政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等额配套。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储能式电暖气、电加热水储能等),市财政按照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财政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等额配套。
(三)对运行使用中的支持政策
1.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在取暖季期间,晚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再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每户1万度。
2.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方式取暖的农村村庄内住户,执行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高出市政管道天然气供气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每个取暖季每户最高1300元的标准进行气价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同时,将使用各类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纳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对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天然气分户采暖给予每立方米0.38元补贴,补贴用气限额为每个采暖季每户820立方米。
(四)对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新建再生水(污水)余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对整村实施的“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区财政按住户住宅用途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对农村地区村庄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煤改气”集中供暖采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的,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五)对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住户在自有住房、村集体在公用建筑上安装太阳能采暖设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太阳能采暖系统建设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辅助热源(热泵、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投资补助政策按现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以村为单位,对农村地区住户和村集体实施太阳能取暖项目整体打包,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汇总,以一个整体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
(六)对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对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含)户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区财政按照市级标准进行等额配套;同时,执行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气价、电价补贴政策。
(七)对农业设施的支持政策
需冬季取暖的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项目纳入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范围,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对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市财政按照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并享受一定的电价、气价补贴;农业设施外墙实施保温改造,可统筹使用农业改革发展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农业局研究制定。
(八)对“燃煤炉具”的支持政策
对农村地区住户烟煤炉具更换为优质燃煤炉具的,市财政按照炉具购置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台最高补贴700元,区财政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等额配套。
(九)对炊事用液化石油气下乡的支持政策
村镇配套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费用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承担,新增液化气钢瓶及专用配送车辆购置等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市财政按每瓶液化石油气(15kg装)2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液化石油气的标准对农村住户(享受平价气供应的除外)进行补贴。
(十)对节能保温改造和建设超低能耗农民住宅的支持政策
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在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前先进行农宅节能保温改造,市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具体政策,达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市财政对建设超低能耗农民住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对“减煤换煤”的奖励政策
市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本年度通过“五个一批”方式实施“减煤换煤”工作的给予200元/吨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减煤换煤”工作。
针对山区极端气温低、基础设施差、供暖周期长、设备选型难等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山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改造。出台山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安排配套资金,确保山区农村住户改得起、用得上。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由区新农办综合协调,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市级相关支持政策;各镇政府是推进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的取暖需求;建立完善区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将支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镇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严防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镇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时限,制定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做好优质燃煤替代、取暖设备进村示范和购置等工作。列入“煤改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村庄,同步做好农宅节能保温改造工作。
(三)强化属地责任
各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规范、有序、科学地推进各项工作。完善设备选定机制,镇、村要做好科普宣传、设备展示和规范引导,依法保障村庄住户的自主选择权利。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有关部门明确的取暖设备、燃煤和炉具等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各类取暖设备、安装质量以及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质量检测、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各镇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选择供应企业和产品,加强对进程的管控,通过市级“煤改清洁能源”工作管理与监控平台,随时掌握工程进度、设备运行和维护服务等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加强后期运行维护服务,注重培训本地农民成为电工技术员、安全员等专业管护人员,充实管护队伍,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取暖需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群众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取暖,为改善冬季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